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4452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6〕64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1-17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工作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现将《陕西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1月15日
陕西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加快我省无车承运物流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试点工作,将为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提供经验,推动大数据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
二、企业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运力整合能力,运输经营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年货运量不低于2万吨、年协作车辆不低于1000车次;或者与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建立了合作关系(合同、框架协议、线上注册),具备年货运量不低于2万吨及年协作车辆不低于1000车次的货源组织与运力整合能力。
(二)具备较为完善的基于互联网的无车承运业务信息平台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三)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车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比例不低于30%。
(五)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试点任务
(一)规范无车承运人经营行为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试点企业应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赔付机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运输服务质量;健全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为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服务,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监管,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交易数据;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二)推进无车承运人信用建设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据相关行业法规和管理制度,以我省交通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运政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跟踪指导,强化对试点企业失信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失信行为严重且不按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上报省厅取消试点资格。
试点企业要强化对实际承运人在运输生产安全、服务质量、诚信考核、事故赔付能力等方面的管理,利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对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三)落实无车承运人营改增相关政策
试点企业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助落实试点企业增值税征管中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实际问题。
(四)引导探索无车承运人创新运营及管理模式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鼓励试点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加强与铁路、港口、民航等企业的合作,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鼓励试点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结合试点推进实际,及时总结无车承运人准入技术条件、安全运营监管、诚信考核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和经验,以及试点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上报省厅。
试点企业应建立无车承运业务相关操作规范,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总结制定无车承运人在服务质量、风险应对、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信息系统的对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所需要的运行监测数据,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试点进展和问题建议。
四、实施程序
(一)申报无车承运试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包括:
1.无车承运人试点推荐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试点实施方案。(1)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已投入场地、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等情况,无车承运业务开展中货源组织、车辆整合和运输过程监管等情况,已建立合作关系的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情况;(2)企业使用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的软硬件投入及服务模块、内容、业务系统使用情况;(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赔付机制、服务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4)发展目标(尽量量化):货源整合、运力整合、信息化调度管理、年货运量及营业收入目标,试点结束时将形成的无车承运业务相关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制度,区域社会经济及示范带动效益。
4.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样本;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实地照片,保险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能反映具有较稳定业务需求及资源整合能力的运输合同、框架协议、协作车辆名单或线上注册列表截图等。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视情赴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行文上报省厅(通过电子公文上报省厅,附件资料由厅运管局收集汇总)。
(三)省厅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企业综合实力、实施方案内容、预期效果等因素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四)纳入试点的企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可持省厅下发的试点名单文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2016年11-12月)。在全省开展试点申报工作,各地市于11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上报省厅(逾期不予受理),省厅在12月初组织审查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二)实施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1月)。试点企业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完善方案后,对照实施并接入部检测与监管系统配合运行监测。
(三)总结阶段(2017年12月)。试点结束后,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试点企业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辖区试点情况后书面上报省厅,省厅在总结全省试点工作情况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联系人:厅运管局 黄钊,电话:029-87325926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1月8日